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应在各自收到仲裁受理(应诉)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在上款期限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指定仲裁员。
第九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应诉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九十一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应诉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仲裁申请书的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 上一篇: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下一篇: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
相关文章
-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