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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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预交仲裁费。
第十七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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