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将仲裁受理(应诉)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送达当事人,并将仲裁申请副本及附件材料同时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对仲裁协议效力以及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异议成立的,作撤案处理;异议不成立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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