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委员会不对下列纠纷进行仲裁:
(一) 劳动争议;
(二)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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