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帮助收集。仲裁庭认为审理案件有必要收集的证据,也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三条 证据种类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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