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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一条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将本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 10日内将答辩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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