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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七条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之日起5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肿裁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指定。
  
第十八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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