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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五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可以请求提前开庭。是否提前,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5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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