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本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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