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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仲裁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三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加盖本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四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对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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