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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