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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
www.110.com 2010-07-19 13:08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充分发挥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的作用,采取切实可行、标本兼治的措施,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职责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认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治理本地、本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做到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安全生产隐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按照中央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职责以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安排。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地方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重大隐患的监督检查、挂牌督办、社会公示、审查摘牌、举报查处、统计上报等工作,并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和监控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限“五落实”。

  (四)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所需的装备;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进行全面督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挂牌督办

  (五)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每年集中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逐一登记建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报企业所在地县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能治理的要立即组织治理,一时难以治理或因外部因素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当立即向企业所在地县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产生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及有关建议等。

  (七)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督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集中开展一至二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督查。对发现有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

  (八)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三级管理档案。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每年由各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并报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对易导致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州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二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对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县(市)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三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对易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由县(市)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三级重大隐患管理档案。

  (九)实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一级重大隐患由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二级重大隐患由州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县(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各级人民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执行隐患治理月报制度,每月底向督办责任单位报送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隐患治理责任。

  (十)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摘牌。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结束后,治理责任单位应当聘请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符合要求的,由治理责任单位向督办责任单位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摘牌申请,相关部门收到治理责任单位摘牌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经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改通知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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