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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护之一般分析(18)
www.110.com 2010-07-30 13:14

  6.上诉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

  为解决税收行政程序中产生的税收争议,各国均将上诉程序视为税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且为保证纳税人公正救济的权利,各国一般规定了纳税人不同层级的上诉权利,并对受到征税权力不当侵害的纳税人赋予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几乎所有国家的纳税人均有权对税务机关的评说决定进行上诉。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和土耳其,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的一切行政决定提出上诉,另一些国家如英国,则只能对税务机关的部分决定提出上诉。一般法院只能审理行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不能对属于税务机关裁量权范围的事项进行裁判。【62】税收争议的复议前置在很多国家很普遍,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方能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OCED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调查告中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成员国的绝大多数税收争议均在行政机关提供的救济中得到解决,很少有案件会走完整个诉讼程序。【63】其中,美国的行政复议机制具有鼓励纳税人选择行政复议,并保证行政复议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优点。美国在财政部设立了一个完全独立于IRS的行政机关,负责涉税争端的行政复议救济,其复议决定不受IRS及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一旦纳税人对上诉部提起上诉,税款征收程序立即停止。如果纳税人穷尽行政救济程序,在法院诉讼中胜诉,可以获得合理的诉讼费用的偿付,但如果没有穷尽IRS内部所有的救济程序或者不合理地拖延了诉讼程序,则不予偿付。【64】此外,美国等部分国家设置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并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以便快捷、有效地解决大量的涉税诉讼。北欧国家还非常重视非专业人士在上诉程序中的参与,如丹麦税务法庭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委派的非专业人士,芬兰的税务裁判庭也是由选举产生的非专业人士组成。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财政法院同样吸收两名非专业人士参与案件的审理。【65】

  为保证纳税人的上诉权,各国一般规定纳税人应被告知他们所享有的上诉权以及行使期限,且时限必须是合理的。税务机关必须提供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便于反对该决定的纳税人能据此提出申诉,资料包括税务机关从第三方获得而纳税人并不知道的信息,且纳税人必须被给予合理的时间提出和准备诉讼。此外,纳税人的委托代理权、公正审判权、陈述权、听证权以及获悉审判中的资料和裁判理由的权利均为上诉程序中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所必需。

  在税收争议的解决中,纳税人还有一项重要的人权,那就是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纳税人一般不被要求提供那些能表明其犯罪的信息资料。这是个人自由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国民不应被迫提供能用于法庭指控其犯罪的信息资料。例如,刑事审判中证据的一般规则即是排除非自愿供述的证据效力。该原则应用于税收领域,即是纳税人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这要求税务机关在税务调查中从纳税人处获得的能显示纳税人有罪的资料,不应提供给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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