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纳税人 >
纳税人权利保护之一般分析(4)
www.110.com 2010-07-30 13:14

  纳税人权利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是指一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得到一国认可的国际法规则。双边和多边的税收条约是适用于税收领域最普遍和最常见的国际条约,一国认可的国际法则可以分为国际习惯法和文明国家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其适用与超国家法的适用类似,也主要依靠法院的司法审判功能来保证纳税人对体现在这些法源中的权利的享有。例如在德国,德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和一般国际法均具有与正式的联邦法律同等的地位,可以优先于已经制定的正式法律的适用,也能被后来制定的法律所取代。【24】不过,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不得与德国的宪法秩序和原则相冲突,否则不具有适用效力。国际法在德国的地位是低于宪法而高于正式的德国联邦法律的。与纳税人权利相关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包括:公正审判的最低程序要求,包括听证的权利、程序期间合理的权利;外国人在居留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要求等。【NextPage】

  国内法律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第三个来源是国内法律,包括制定法和普通法。其中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主,但也包括与税收领域相关的其他法律,如信息法,隐私权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裁决法,行政诉讼法等。目前,一国国内法律仍是纳税人权利得到保护的最主要的渊源,各国受超国家法或国际法的影响而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也多是以修订、补充和完善相应的国内法律来实现的。在第三次全球性税制改革浪潮期间,各国为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纷纷重新检视过去过滥且不受限制的征税权力,加强了国内立法保护。例如,加拿大在1982年颁布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随后加拿大《所得税法令》据此进行了多次修订以便与该宪章保持一致。美国则直接修改《国内收入法典》,先后于1988年、1996年、1998年集中颁布了三部《纳税人权利法案》。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相关的隐私权法、信息法也是各国完善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澳大利亚的《隐私权法案》,德国的《数据保护法案》、瑞典的《数据法案》、英国的《数据保护法案》均是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颁布实施的。【25】纳税人在日常税收征管程序中所享有的大量的、具体的权利主要还是源自一国国内法律,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将在后文纳税人权利保护内容中予以祥述。

  行政规则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第四个方面的来源是行政规则。在各国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的同时,税务机关也适应形势的需要,开始转变行政观念,主动视纳税人为顾客,以纳税服务为宗旨,为纳税人提供礼貌、专业和便捷的行政服务。在这种服务提供中,制定行政规则以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较为典型的是颁布《纳税人权利宪章》或是《纳税人权利宣言》,尽管这些宣言、宪章大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中对纳税人权利的承诺确实为征税机关自身所遵循,这为纳税人提供了法定权利之外的更多保护。此外,征税机关根据立法制定的适用于具体征管程序的行政指导规则,在现代行政公开和信息自由的推动下,也逐渐对纳税人公开。而且,受禁止反言规则或诚信原则的约束,这些行政性解释和规范能为纳税人提供更高的行政确定性保护。再如,加拿大收入局首创的预先裁决制度,也非立法所规定,但却显然扩展了纳税人权利,如今也成为所得税实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受纳税人欢迎。【26】因此,在现代服务行政体系下,征税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也逐渐不再是行政裁量的任意,而是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多保护的权利渊源。这也是税务机关改变自身形象,重赢纳税人的信任与合作,建立新型、友善的税收征纳关系所带来的必然变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