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对于矛盾规则应做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因为,矛盾的规则必然使纳税人陷于不确定的不利境地。大多数国家,对于发生规范冲突的情形,有程序性规定允许法院进行选择解释和适用以避免不确定性。然而,如果法官选择的解释与纳税人信赖的解释不一致,而纳税人的信赖同样具有合理性,这时若适用法官的解释显然不公平。因为,没有理由让纳税人承担因立法的疏漏或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为保护纳税人在税法实施中的确定性权利,一项较新的制度――预先裁决制度目前在许多国家确立。纳税人可以对某项交易的税法适用情况预先申请税务机关的行政裁决,以便于税收筹划和经济安排。尽管对是否将申请预先裁决作为一项权利赋予纳税人,在各国尚存争议,但是,随着申纳税制度的确立和普及,为减轻纳税人的遵从负担,避免行政不确定性对纳税人的侵害,缓解税制日趋复杂化与纳税人遵从困难的矛盾,预先裁决制度已为愈来愈多的国家所接受,且这种裁决已渐渐地对税务机关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拘束力。
与可预测性权利相关的是对纳税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当法律规定不合理时,纳税人有权信赖并遵从税务机关实际执行的规则行事。有时法律的适用会导致不合理或者不恰当的结果,这时政府的执行部门应该有权力不适用,等待新法律的颁布。但是有些国家的税务机关则在法律外另行发布通告或者许可纳税人按照合理的规则行事,以避免不合理的法律适用结果的产生。这在英国非常典型,税务机关通常以法定外的许可形式告诉纳税人如何处理纳税事务。【37】由于这种许可或通告通常是有利于纳税人的,因此,一般不会被诉至法院。但是,产生的问题是法律实际被许可和通告所替代,而法律却实际还存在。因此,应该明确纳税人享有一项法律权利,即信赖税务机关的行政解释的权利。【NextPage】
3.仅支付正确税额的权利
在民主法治国家,纳税人有权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及收入,仅支付税法所要求的正确税额。OECD为其成员国制定的《纳税人宣言》范本中就规定了只缴纳合理税金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多少并按税法规定只缴应纳税金,拒缴额外税金“。美国国内收入局公布的纳税人十项重要权利中也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超过税法规定的所欠税款“。英国《纳税人权利宪章》中规定,“您有权要求公正地确定您的纳税义务,只缴纳税法确定无误的税额。“【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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