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法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权利
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具有确定性,纳税人应该享有对法律确定性的合理的期待利益。确定性有两层涵义:其一,税法应是明确清晰的,其规定能够为纳税人清晰理解并遵从;其二,禁止对纳税人不利的溯及适用。立法机关必须保证立法的质量,最基本的要求是法律是清晰明确的,规则是可以理解具有实际意义的。只有税法明确清晰,纳税人便于理解,高度的确定性才有实现的基础。税法自公布之日才产生效力,一般不得溯及适用,如此纳税人才能从根本上获得高度的可预测性,才能在预知自身行为的税收效果的前提下,自主活动,实现经济自由。
由于经济发展、经济活动的复杂多样性,税法的修订和税制的改革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任何确定性都只能是相对的。何况税收领域还存在意图逃税和避税的不诚实的纳税人,有时候为纠正已知的税法漏洞、税法制定中的疏漏和错误、以及避免国家财政收入因纳税人滥用税法预先公布和实际颁布之间的时效利益而遭受重大损失,税法也会有溯及适用的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应严格限制于必要的场合,依据比例原则和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来确定是否溯及适用。当一项规定是为了纠正对纳税人不利的行为或者是为了赋予纳税人以某种利益和权利时,则一般是无妨溯及适用的。
确定性权利直接关系税法适用的问题。一般而言,税法规定应是有意义的,也即纳税人能够理解法律规定的涵义,或者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理解法律规定的涵义。但是,如果某项法律规定涵义不清或者规定不合理,或者出现了互相矛盾的法律规范,此时,为保护纳税人的确定性利益,法院应该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进行解释或不予适用,立法机关则有责任及时修订该条款。这一点,对普通法国家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在普通法系法律制度中,存在一种预先假定,即任何法律均是有意义的,如果法律按照通常涵义解释不通,那么法官有义务根据法律解释规则解释法律,寻找最具合理性的意义。这会对纳税人造成不确定的影响,如果法官赋予某项规定以新的涵义,这种涵义是以前从未适用过的,而该新的涵义一旦确定又被推定从该法律颁布之日起即具有效力,那么,纳税人很有可能为之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往往就是那些质量低劣的立法需要借助其中的宽泛的条款进行补缺,对这些宽泛条款的解释,无疑对纳税人的可预测性权利造成威胁。因此,税法规定清晰、具有意义,对纳税人而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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