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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护之一般分析(6)
www.110.com 2010-07-30 13:14

  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司法机关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司法职能,对立法中有违宪法秩序和法治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为纳税人权利提供最终的司法救济。由于纳税人权利并不仅仅是一个税收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保护的问题,在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纳税人权利首先是一个宪法层面应予确认的问题。因此,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原理均得适用于纳税人权利保护,才能使纳税人真正赢得与国家相对等的宪法性地位。这使得以违宪审查为核心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宪政发展较为充分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均非常重视司法对遭受公权力侵害的个人权利的救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得益于宪法适用司法化的推动。例如在德国,宪法上几乎所有条款,无论是直接规定个人权利的条款,还是规定一般宪法原则的条款,均能被法院直接援引来适用于税收领域的纳税人保护。尤其是1995年6月22日的德国宪法法院判决,更是将司法违宪审查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功能发挥到极致。在该判决中,法院援引宪法第14条公民的财产权保护条款认为,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除了负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外,公民有自由处置财产的权利。因此,对纳税人征税的整体税负超出纳税人财产收入的50%,是违反宪法保护的财产自由处置权。【29】在国际层面,纳税人的人权保护,同样得益于人权公约的司法适用,前文已经述及欧洲法院在为纳税人提供超国界和更高标准保护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在当前纳税人权利的宪法性地位尚未得到全面清晰的认识,税收法律的规定尚不足以为纳税人提供立法保护的现实条件下,宪法以及基本法理的司法适用能够扩大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范围,并进而推动和完善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保护。【NextPage】

  以上三种保护方式目前在各国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作用大小也有差异。一般而言,法治健全,重视民主以及强调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国家,比较重视立法保护和司法的违宪审查功能,如前述美国和德国。但是现代行政的扩张趋势,也使得行政保护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质和量能产生根本性影响,这使得行政保护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加强。但由于三方面的保护各有优势和触及不到的地方,因此,各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往往结合三者形成一个立体的防护网,以便为纳税人权利提供周到、确实的保护。

  纳税人自我保护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与纳税人权利的来源不相对应,但同样构成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之网的,还有另一种重要且不可忽视的保护方式,即是纳税人的自我保护。事实上,近代税法中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确立,本身即是纳税人不懈抗争,争取民主、争取法治、争取人权的斗争成果,而纳税人权利在20世纪80年代引起广泛关注,同样与纳税人自身积极的维权行动分不开。【30】如今,纳税人的自我保护已经发展表现为各国纳税人协会组织的广泛建立以及其积极有效的维权活动。【31】目前,不仅许多发达国家均设有纳税人协会,而且国际纳税人协会也已成立。世界纳税人协会是全世界纳税人协会的联合机构,成立于1988年9月29日,设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属非营利性组织。当时组建的目的是联合起来,共求降税。2000年,该组织正式更名为国际纳税人协会,共有来自6个大陆34个国家的39个成员协会,协会现已成为降低税率、减少浪费、协调政府和维护全世界纳税人权益的统一战线。此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均组建了自己的纳税人协会。其主要宗旨均是降低税负、监督政府财政支出、减少公共支出、促进税制公平、协调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服务等等。从纳税人协会的工作内容来看,积极行使纳税人的民主权利,监督政府的预算与开支,以教育、培训、宣传、交流、研讨、咨询等多种方式努力提高纳税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在适当的时候代表纳税人利益与政府交涉是协会工作的特色。纳税人协会的组建及活动,使得分散、弱小的单个纳税人得以组织的力量、行动的力量来对抗庞大、强大的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为纳税人权利的争取、扩展和维护提供了有力的组织支撑。因此,纳税人的自我保护已经构成现代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可分割与或缺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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