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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9)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税务检查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产会计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纳税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客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他们是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中符合税法规定应当纳税和其他应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一)税务检查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条规定明确了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因此税务检查的范围界定于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目前,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等。

  上述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税收检查也适用。此外,国家指定税务机关代征的项目,依据各该项目法规的授权,税务机关亦可检查,但不属于税务检查范围。

  (二)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的检查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内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税务机关调回账簿、发票、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应在3个月内完整退回。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检查职权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发票、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封存。检查遇到阻挠、妨碍时;对税务违法案件需临时中断时;采取上述措施,因情况紧急不能履行报批手续的,可以先行封存,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税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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