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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因及对策(10)
www.110.com 2010-07-30 15:54

  2、不滥用税务检查权,严格依法取证 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关的职权源自于法律的授权性规定,行使法律未赋以的权力,实施法律未明确许可的行为均属对权力的滥用。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之,这是依法行政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越权行为亦即非法行为⑦。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赋予的权限、程序和步骤收集证据,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滥用职权或损害稽查对象合法权益来获得证据。就法律明确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实施稽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全面即要求与税收案件有关、能证明涉税事实的有关证据,均要收集。《若干规定》要求,全面的证据应当是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组成的完整的证据链,其效力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客观即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公正即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道正派,不带个人偏见,不故意遗漏对稽查对象不利或有利的证据。从而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全面查寻,谨慎适用法律条款 一般而言,税法条款是刻板的、教条的,而社会生活是复杂的、鲜活的。任何法律,都难以涵盖其所要规范的全部社会生活,且其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又是在不断地变化之中。这也是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之一。故在实践中,不时会出现现行税收法律规范没有对出现的情况作出规定或明确规定。即现实中税务稽查人员所认为的“法律空白”现象。而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征税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便是违法行政。故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税务稽查人员就不能仅限于在现有的税收法律规范中去寻找执法依据,要注意其所在行政区域是否已就此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然后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例如,关于稽查案件的结案期限的规定,虽然《税务稽查操作规程》对稽查和审理的时限都作了原则性地规定,但对立案稽查的税务案件结案期限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行政处罚法》也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可以被认为是“法律空白”。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颁布,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天,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执法机关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福建省税务机关就必须遵守,尽管这一规定对涉税案件近乎苛刻。否则,就有败诉的风险。事实上,该省某国税局就是因为忽略了这一规定而导致败诉。除此而外,在实践中,税务稽查人员在适用税收法律规范时,还要努力做到:⑴针对当前我国税收法律规范出自多层次、多部门的实际情况,其间的冲突便不可避免。税务稽查人员在引用现行税收法律规范时要遵循法律适用的相关原则,如高位价的法律优于低位价的法律、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⑵针对目前税收法律规范立废频繁的现状,一定要注意规范的时效性,对那些已被清理失效的规范要排除对其适用。⑶在具体引用法条时要清晰明了,条、款、项、目要写清列明,以免因适用法律条款不明而产生不必要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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