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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因及对策(4)
www.110.com 2010-07-30 15:54

  (二)不当或不恰当适用规范性文件可能产生的执法风险

  由于我国封建文化底蕴浓厚,这种文化底蕴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及思维方式。特别是我国现行中央集权下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得各级行政机关往往唯上是尊。具体到税务稽查表现为:绝大多数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总是喜欢从上级局以至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去寻找执法依据。而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绝大多数为各级税务主管部门(主要是税务行政机关)为指导税法执行或者实施税务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座谈会纪要》第一条关于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中明确指出:“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可见适用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的诉讼风险就更大了。且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是很低的,一旦与上位规范相冲突,其适用性便被自然排除。前文述及,当前我国税收法律规范可谓名符其实的“政”出多门,但事实上并非每一个“门”都较好地把握了自己的权限。在国家权力系统中,行政权是最特别的:其一,行政权真正握有国家的实力,这在法治状态下同样如此;其二,行政权是主动性权力,积极主动行使权力是其天职;其三,行政权是最为活跃的权力,国家、社会事务的纷繁复杂为行政权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可见,行政权是最不可萎缩却也最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而又最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④。税务部门也不例外。现阶段,总局、省市局甚至县区局都对税收规范进行解释。这一解释结果的明显特征是:实体规范中,对纳税人有利的如免予征税的规定,总是有意无意地被限制解释或附加条件。对纳税人义务性规定,却往往是被扩大解释;程序规范中,有利于纳税人的、限制税务机关权限的条文,总是有意无意被缩小解释。反之,则执意去扩大。如某省地税局关于殡葬服务墓地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的解释。这一解释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明显不符,结果被该省高院依法确认无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77号文《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义务,明显超出了《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系典型的行政管理机关自行设权加重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规定,明显地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显属无效(已被废止)。如此等等。另外,在程序法适用方面,税务稽查人员总是习惯于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配套解释中去寻找执法依据,而忽视了规制行政行为的其他基本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强调遵从部门法、淡化基本法,不考虑行政救剂方面的法律与其执法行为之间的关联与协调。如此,都会因法律适用而产生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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