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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成因及对策(6)
www.110.com 2010-07-30 15:54

  3、不重视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税务稽查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时,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犯罪时,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给司法机关。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〇〇一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条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旦税务稽查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安侦查对税务稽查证据认定的认同感。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应由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依法取得。故税务稽查人员所获取的证据应尽量符合刑事追究的需要,否则因先前取证不当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性的证据需经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但又无法二次取得的,可能会出现税务机关认定为涉税犯罪而移交后,因诉讼证据方面的原因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结果出现,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执法风险。

  4、不重视法定的程序要求 任何行政程序都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任意创设。这是法治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而明确的法定程序又可以使得当事人以及有权审查机关清晰地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鉴于目前我国司法干预行政的空间状况,这也使得有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偏好审查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这成为我国当前行政审判的最显著的特征。而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却不重视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要求,甚至越权搜集证据,从而使证据因取得程序不合法而无效。另外,法律所规定的税务稽查的程序义务,税务稽查人员是否已经履行该项义务,诉讼时应当由税务机关举证。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对自己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应当注意留下证据。而在税务稽查实践中,却往往存在稽查人员对自己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不注意留下证据情形,如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在检查前是否已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就很容易发生争议与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执法风险生成。

  (四)因稽查人员素质缺陷而产生的执法风险

  税务稽查人员素质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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