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笔者到德国参加一个经济论坛,听一位朋友给我讲了他刚刚帮忙打完的一场涉税官司。一位来德旅游的大陆女士在西班牙(都是欧盟的“申根协议国”)的一个赌场赢了20万欧元现金。正在这位女士哼着西洋小调做着如何回国后尽情享受这笔意外之财用途的美梦奔向机场之际,被德国海关以不明现金来源的名义查扣并被送进法兰克福机场的拘留所。最终,这位女士经过多方联系虽然走出了拘留所顺利搭上了回国的客机,但除了补税、罚款和其他费用(律师、西班牙赌场开具证明、担保人等等耗费),这位女士20万欧元的归国“兴奋点”只剩下区区不足700欧元,何况又多了一项在国外蹲过拘留所的记录。
旷日持久的程序
美国一位大法官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
西方的税务稽查非常注重程序,有些程序的复杂程度在国内的税收实践中是从未有过的。比如美国的世纪大案—安然公司财务丑闻案,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五年时间,但该公司偷漏税这一块儿的官司要有一个明确的了结可能还要耗上几年时间。
以法国的税务稽查流程为例,查账前,税务机关一般应该提前与企业约定,并要求与企业CEO座谈经营和纳税方面的情况。查账结束,稽查人员把被查出的问题一一列明,并口头告知企业应予补缴税款的金额和可能的罚款金额以及企业的相应权利。企业接到税务当局发来的“税收更正意见报告书”后,企业必须在30天内回复,表明接受、拒绝或部分接受税务局的决定。如果不予回复,就表示企业默认税务机关的查账结论。
诚然,被查企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证据,税务机关经讨论后在一个月内再回函,说明税务当局对企业异议的意见。对税务局的回复如仍有异议,企业还可以再在一个30天内向本地税务复议机关提出申诉。税务复议机关将在不超过半年的时间里安排庭审,而将最终结论通知被查企业大概仍需要3~6个月时间,如果结论是维持或部分维持原追缴金额和罚款额,税收机关将发出缴税通知书。
企业如还不服复议结论,企业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上诉,不过这个程序更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暂停追缴税款(但要提供税款担保)。上级税务机关的裁决程序一般需要六个月至两年的时间。收到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后,企业如果还不满这个裁决,须在两个月内向本地的行政法庭提出上诉,而这一诉讼程序往往会延续3~8年。在这些国家,打一场税务官司,要做好马拉松式的随传随到庭的准备,一场小小的税务官司没准就能“耗上”十年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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