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国的税收实践并不主张稽查人员到企业办公地去查账,目前多采取“调账”方式。西方国家则稍有不同。他们大多数情况下仍然以到企业查账为主,也可以根据企业的要求,到企业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
严刑重典
在美欧等经济发达国家,大小商业门店,不用你说,交钱的时候消费者都会收到一张打印出来的票据。当然,真正的现金交易也很少。偷漏税较严重的大多集中于小餐馆和类似于我们中国的“大排挡”的地方。一是这些地方没有账,二是即便是有账也残缺不全,很难被用于征税的依据。我在与德国的税收专家讨论这一问题时,他们多数的意见是,个体税收这一块并非影响税收的根本性问题,充其量在税收公平上也许有些意义。不过,实践中西方国家的税收稽查人员对无账业户的税收管理比我们的税务人员下手要“狠”。
西方国家对个体户征税依据的确定类似于我们“用费用倒推收入额”的方法,也是五花八门,无所不用。举一个对餐饮业征税的例子,看他们是如何核定饭馆税收的。税务机关根据抽样调查,一般先算出酒(除了酒之外也可以用其他主食作参照物)的消费占餐馆总收入的比例,比如说20%,也就是说有20美元酒的收入就会有80美元的其他收入,加在一起共100美元。税务官通过检查进货发票可以掌握餐馆这一年购买了多少酒,经过对比酒的买入和卖出差价又算出餐馆在酒销售上的利润,从而算出餐馆卖酒的收入和全年的总收入。显而易见,有了这个总收入如何征税就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了。
例如,某餐馆原报营业额为30万美元,查账过程中,其自报的账本记录因不符要求被推翻。税务稽查人员首先查出该餐馆酒的进货金额为3万美元,卖酒利润率假设为1:3,因而算出全年卖酒的收入为9万美元,按占总收入20%的比例算出全年总营业额为45万美元,高出原营业额的15万美元被视为少报,漏报的营业额,被追缴各种税收。
当然,这种计算方式得出的结果作为餐馆一方很难接受,更不意味着合理。不过,既然账目残缺不全,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业主只有自认倒霉的份了。有人说,托托关系,找找门子也许税负能够低一些。我在这里告诉人们,在这些国家要有人敢如此作为,即便是送上几百美元或同等价值的纪念品,行贿者也将面临着最高达10年的牢狱之灾,何况还有一个“数罪并罚”。即便是有行贿的意思表示,也将面临被刑事指控的风险。在西方国家,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重罪!德国财政部日前甚至要求其属下的稽查官员在企业查账时对喝“白开水”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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