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税收入的内容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之后的余额。由此可见,在确定应税收入时,首先应明确纳税年度,之后才能确定各收入项目的具体数额。
1.纳税年度。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但若存在以下情况,可按例外处理:
(1)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期间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2.生产、经营收入。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利润(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入,以及营业外的收益等。其中,营业外收益具体包括固定的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
(二)应税收入稽查的重点
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依此原则,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应尤其注意以下应税收入的确认。
1.应分期确认的经营业务收入。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支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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