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销售一台机器设备给国内某家公司,价格为350万元。该设备的成本为250万元,合同规定分两年支付价款,第一年支付200万元(占总价款的4/7),第二年支付150万元。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第一年贷计销售收人200万元,并摊销成本160万元,当年实现的利润为40万元。
按如上规定,该设备的价款可分期确定,并相应结转成本,因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是正确的。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承揽国内一大型机器设备安装工程,并于1996年1月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将于1997年8月完工,其中1996年完成工程进度的3/5,1997年完成2/5。在实际账务处理中,该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并未确认营业收入,而把1000万元全部计入1997年的收入。
依上面的规定,该安装工程持续期间超过一年,应按完工进度分别确定营业收入,因此该企业在1996年确认营业收入600万元(3/5×1000万元),剩下的400万元才确认为1997年的收入。可见。该企业的错误账务处理使1996年的应税收入减少,从而可以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在税务稽查中应予以调整,增加该企业1996年度应税收入。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3.产品分成收入的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各方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在使用市场价格时,工业产品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没有出厂价格的,参照商业批发价格;农、林、牧、水产品参照商业收购价格;出口产品参照出口成交价格。
外国石油公司与中国公司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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