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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润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博森奥信(3)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上述事实,有《中华民族 盛世典藏》纪念币的产品设计图和配发的文字资料初稿、中邮公司发行的《中华五十六个民族盛事大典》纪念币、随纪念币产品配发的《集藏56-中华民族多元化集粹》、证人刘威、骆卉和熊坤新出具的书面证言、中邮公司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图腾图案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就润和公司主张权利的纪念币图案而言,其核心是民族的图腾图案,该图案在润和公司创作之前已经存在,润和公司对此并不享有权利。现润和公司在该图案的基础上增加了纪念性文字和民族的称谓,形成后的整体图案与原有的图腾图案相比,在表达形式上缺乏独创性,不构成新的作品,故润和公司对其创作的《中华民族 盛世典藏》纪念币图案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其提出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发行《中华五十六个民族盛事大典》纪念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民族文化集粹》一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文案编辑为刘威、骆卉,根据二人陈述,其撰写的文字著作权归属润和公司,二被告对此未提出相反证据,本院对润和公司享有《中华民族文化集粹》一书文字部分的著作权予以确认。被告认可曾就与原告合作开发《中华民族 盛世典藏》纪念币进行过接触,另根据证人刘威、骆卉的陈述,均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从原告处取得了《中华民族文化集粹》初稿,且被告提交的证言表明,熊坤新认可被控侵权的解说文字是由其创作完成的,而熊坤新又为原告的《中华民族文化集粹》一书的顾问,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接触了原告作品。现中邮公司发行的《集藏56-中华民族多元化集粹》一书的文字表达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中华民族文化集粹》一书基本相同,且中邮公司对此未能提供文字的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该公司侵犯了润和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邮公司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鉴于《集藏56-中华民族多元化集粹》一书由中邮公司署名,润和公司要求博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邮集藏(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复制、发行《集藏56-中华民族多元化集粹》一书;

    二、驳回北京润和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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