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1919号
原告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7号SP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罗浩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伟国,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一街坊33号楼2单元6号。
被告北京神州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花园怡和园7号。
法定代表人罗清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凌春,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北京神州航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山咀子乡驿马吐村。
委托代理人李站波,男,汉族,1972年8月5日出生,北京神州航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南四街坊4号院3号楼2单元1号。
原告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安公司)诉被告北京神州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航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信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伟国、被告神州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凌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科信安公司起诉称:原告是“一种计算机网络非对称信道传输系统”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2年9月11日被授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于2004年开始使用以PPPOE方式进行ADSL宽带接入服务,落入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以PPPOE方式进行ADSL宽带接入服务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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