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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案情]

    原告:山东省文登市泽库长宏渔业公司。

    被告:山东省荣成市靖海渔业公司。

    原告所属“鲁文渔2385”、“鲁文渔2386”(简称2385、2386)1995年2月20日建造,木质,长17.2米,宽3.80米,深1.40米,额定功率29kw,总吨位20吨。被告所属“鲁荣渔1463、1464”(简称1463、1464)1994年4月1日建造,钢质,长31.26米,宽5.40米,深2.50米,额定功率163.9kw,总吨位84吨。

    1998年1月10日,2385、2386从文登市张家港长会口码头出海捕渔作业。1月17日约16:00时,因风大从87/9渔区返航,罗航向340°。当时东北风6-7级,能见度较好,头船2385在前,二船2386在后,两船相距约0.5海里。两船依照规定显示航行号灯。2386船长姜启智证明:18日0320时,头船船长姜茂存用雷达发现追越船,并用对讲机告诉二船船长姜启智,“你船右后方有对大船,航行时要注意。”姜启智打开舵楼右窗看到确有一对大船在后,便告诉头船看到了那对大船。同时打左舵避让,在这个过程中,那对大船向二船与头船之间开来。第一条大船驶过2385时, 2385的灯还亮着,第二条大船驶过2385时,就看不见2385的灯光了。二船在用对讲机多次呼叫头船没有回答的情况下,即意识到头船发生海事了,便迅速叫醒2386船员,并开船赶到事故现场,发现加害船已离开现场向北驶去,2385船尾部已淹没,驾驶室舵楼 2——3尺露出水面。约找了二个小时未发现落水者,只发现一件救生衣、一扇门、几块破板。据原告方船员证明,在2385事故现场周围海域,除1463、1464,未发现其他船。2386于1月18日约0900时回港,2385沉没,船上5人失踪,1人在2385与1464两船碰撞时爬到1464获救。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船沉人亡所造成:1.船体损失137500元、设备损失76450元、柴油损失2350元、鱼货损失 27104.70元、二个月的间接损失160920元,1998年3月18日至 2001年4月10日利息损失115636.86元;2.律师代理费72120元; 3.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13166.90元;4.5名死亡船员在船的个人物品每个各约1000元,共计5000元;5.已经支付给5名死亡船员近亲属的死亡补偿费315000元(尚欠334295元);6.青岛海事法院案件受理费9384元。

    本案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发回重审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因此,再审法院只对原告主张的与船舶碰撞有关的请求进行审查,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船员和与死亡船员有关的损失不予审查(死亡船员案件另案处理)。本案经再审重审调查核实:原告的船体损失110000元、设备损失29925.60元、柴油损失1000元、鱼货损失8350元、间接损失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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