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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7)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一审诉讼费8561元,被告承担5098元,原告承担3463元。

    被告不服再审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现已执结。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始终否认自己的船与原告的船发生过碰撞,主张原告的2385是在与其它船发生碰撞后漂到1464并发生擦碰,2385的沉没与被告无关。《检验报告》的结论也证明 1464与2385发生过擦碰,两船擦碰难以导致2385沉没的船体结构上的损坏。2385唯一生还者任广启也作出了自己在2385船出事被浪打入水中,约漂10分钟看见一大铁皮船爬上来,遇二位好心人搭救的证明。原一、二审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诉而提起再审。本案是一起加害船肇事后逃逸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确认本案的被告和原、被告在本次碰撞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确定加害船

    (一)出事海域船舶的通航情况。原、被告的举证和本院的调查均证明出事海域除原告的2385、2386和被告的1463、1464外,在视觉的范围内没有发现有其它船舶航行该海区。证明该海区没有其他船只航行,如果2385沉没是因为船舶碰撞引起的,那么2385被撞沉没的肇事船就应当认定在被告的上述船舶之中。虽然被告否认自己是加害方,并主张2385是与他船发生碰撞后,在1464航行到该海区时又与1464船发生擦碰。但被告的这一主张与被告船员证明海事发生海域无其他船舶航行的事实相矛盾。假如被告的这一主张成立的话,其条件必须是1463、1464分别在两船的右舷正横以前的一百米的范围有一条船与2385发生了碰撞,2385在风流的作用下,漂到在此海区航行的1463以100米的长度拖带 1464以每分钟185米的航速航行才能发生两船的擦碰。否则拖带船和被拖船经过该海区只需约40秒的时间即可通过,在这个时间或长度范围之外发生的碰撞都将会在被告船通过之后漂过该海区而不会与被告船发生擦碰。在这么近的范围有第三方的船航行,原、被告的船员是应该能够发现的,原、被告的船员均证明附近海域没有其它航行船舶,就证明2385没有与他船碰撞的机会。那么也就证明被告的主张不成立。除此之外,因碰撞引起2385船沉人亡的加害船只能是被告所属的1463、1464船组。

    (二)航行海域的情况。查海事发生海域的海图和其他航海资料,除苏山岛外,再没有其他岛屿和明礁、暗礁,因此2385不可能是因触礁沉没。另外触礁沉没应该是从船首渐后与被碰物体接触,通常不会出现船舶迅速沉没,人员迅速死亡的情况。本案中5人死亡,且没有任何求生求救的反应,只有一人在2385与1464碰撞时爬到1464船上,这是不应该出现的情形。应该说触礁不会造成同时迅速伤及这么多船员无任何反应的程度,特别是在驾驶台值班的人员,他们站在船的最高处,而触礁的碰撞是伤击到船的首部、底部或侧面,绝对不会直接伤击到驾驶台(驾驶台在尾部)的值班人员并致他们到直接不能求生求救直到死亡的地步。因此,其他船员也应当能够有机会爬到1464船上,从这个角度分析应该排除触礁沉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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