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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9)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五)《检验报告》的证据效力。《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两点:1464与2385在海上发生擦碰,并造成油漆痕迹。两船擦碰难以导致2385沉没的船体结构上的损坏。这是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不是肇事方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之一。关于《检验报告》的证据效力在[审判]中已作出了认定,但结合全案还应当作如下说明:一是委托鉴定的申请和《检验报告》是在海事发生的第8个月作出,作为海上交通事故的鉴定结论已无事故现场可勘查,只能凭事故发生时的照片作出结论,应该说只凭几张照片作出的上述鉴定结论,太为难鉴定人员了,照片不可能真实地将加害船碰撞的痕迹全部显露出来。因此也就不会做出准确的鉴定结论。应该说单靠几张照片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全面、不客观、不真实的。照片是否能够将两船碰撞的状态、程度和痕迹全部记录下来,是否还存在其他碰撞因素等,这些都需要在海事发生时立即作出反应。要作出真实全面的检验报告应当在海事发生后船舶到达第一港口时,行政主管机关或受委托的鉴定部门登轮进行勘察、调查取证,并调取书证和物证,作出事故勘验报告或鉴定报告。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也可申请鉴定部门对海事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作出鉴定结论。不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作及时、全面、真实的调查,就作出鉴定结论,是很难让人信服的,也不可能真实的反映出客观事实。二是1464是在主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由1463拖带航行,在拖带船组中,被拖船是被动的。表面的证据是1464与2385发生了碰撞,但在分析碰撞责任时,应当考虑1463、1464船组的两条船,而不是单纯查看被拖船1464碰撞痕迹和状况。因为1464在被拖带的情况下,其轨迹与1463相同,完全在1463的控制之下。因此,鉴定的依据就应当勘察拖船1463在本次碰撞事故中是否与2385发生过碰撞,将1463作为现场勘验或检验报告的主要勘察对象。特别是在拖带长度仅有100米、航速6节,拖船到被拖船的距离时间只需约40秒时间的情况下,及有可能2385先被1463碰撞后又与 1464发生接碰。因此,应当将1463列为加害嫌疑船进行勘查。在拖带作业中发生的海事,加害船是拖带船组,而不应只认定其中的一条船。因此应当对拖带船组进行调查取证,而不应仅限于其中一条船。这种只查看点不查看面的检验报告是不全面、不真实的。三是确定船舶碰撞责任的鉴定报告,除了对现场勘察认真分析外,还应当结合当时的海上通航密度、通航海域的碍航情况及风浪对船的影响等作出结论。在海上没有其他船、海域没有其他障碍物与其发生碰撞,船舶又没有翻沉的情况下,碰撞的责任方就应当锁定在已经发生过碰撞船舶的范围内。一条大铁壳船与一条小木质船发生碰撞,仅用两船发生过擦碰难以导致2385沉没这样的结论作出的鉴定报告,是不负责任的鉴定报告,它歪曲了事实,保护了坏人,伤害了好人,失去它本身的证据意义。因此,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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