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30日,赫兹系统公司就涉案的hertz.com.cn和hertz.cn两个域名权利归属问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国网信息公司将两域名转移给赫兹系统公司,该中心专家组作出(2004)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55号裁决,认为赫兹系统公司的投诉成立,国网信息公司应当将hertz.com.cn和hertz.cn两个域名转移给赫兹系统公司。
赫兹系统公司还主张国网信息公司曾以两域名相邀实施待价而售行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国网信息公司提交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赫兹系统公司提交的与本案有关的第135587号和第135588号注册商标证书、(2005)长证内经字第3953号公证书、(2005)长证内经字第3955号公证书、(2004)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55号裁决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足以认定赫兹系统公司对“HERTZ”注册商标享有合法在先权利,国网信息公司在后申请注册的hertz.com.cn和hertz.cn 域名的主要部分与赫兹系统公司的注册商标“HERTZ”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国网信息公司对其申请注册的hertz.com.cn和 hertz.cn域名既不能合理解释其正当使用的理由,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注册后一直在使用该两个域名。国网信息公司以其对hertz.com.cn和 hertz.cn域名系合法注册为由对抗赫兹系统公司的侵权指控,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国网信息公司注册hertz.com.cn和hertz.cn域名具有阻止赫兹系统公司注册该域名之恶意,并无不当。
综上,国网信息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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