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曲平双经营网站期间,企网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与张道明签订了一份《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张道明向企网公司购买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普及版v3.02软件,价格为3000元。此外,企网公司还向其他网站销售了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v3.05及v4.0软件。曲平双现指控企网公司销售的上述软件为本案被控侵权的软件。
诉讼中,曲平双称上述被控侵权的v3.05软件在功能上比其使用的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增加了一些彩种,被控侵权的v4.0软件有一些升级和新的功能,表现为页面彩票开奖信息进行更改,增加了支付宝系统无缝连接。
上述事实,有曲平双与企网公司签订的《企业网站架设合同》、企网公司与张道明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曲平双提供的证明企网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的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曲平双试图证明其通过与被告企网公司的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据此禁止被告企网公司再销售该系统软件及其升级版。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根据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被告企网公司实施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开发还是技术服务;第二,原告曲平双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第三,被告企网公司销售该系统软件和升级版以及被告张道明使用该系统软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曲平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一,关于被告企网公司实施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开发还是技术服务的问题。软件开发是指对新的软件系统的研究开发。软件的技术服务是指利用已经开发完成的软件系统为他人提供技术上的支持。首先,从合同的名称上看,是网站架设合同,而不是软件开发合同。其次,所谓网站架设,通常是指架设者利用已开发完成的成熟软件,针对用户的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后进行一系列的编排组合,它属于技术服务范畴。虽然在网站架设中也存在重新开发软件的情形,但是,从本案《企业网站架设合同》约定的条文内容上审查,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是组成后台程序功能性模块的一部分,合同中并没有额外约定该系统软件需要单独开发,因此,对于原告曲平双提出的其委托被告企网公司开发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该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原告曲平双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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