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从本案谈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从表面上看,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否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否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应根据债务承担的不同类型而定:免责的债务承担,因原债务人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本身是否有履行能力,关系到债务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因此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协议才能生效。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如果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则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不会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因此不需要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如果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承担按份责任,则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将部分改变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也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协议才能生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中,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否经债权人同意不是代为履行协议得以生效的要件。

  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同

  债务承担中,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都是以原合同债务人的身份出现的,一旦债务承担协议成立并生效,则第三人成为债的当事人,享有原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因此,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第三人未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对待。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表示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通常情况下,债务履行辅助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关系或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因此当作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履行。

  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前所述,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通过债务转移协议而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则合同债务人则  出了原债的关系,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担保责任。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原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依债务转移协议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仅是债务履行辅助人,不是原合同的当事人。既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也不得强求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只能依据原合同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而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