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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迟延与损害赔偿问题(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法实践主要采纳了三种学说:可预见理论、充分原因说及直接损害说。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是可预见性理论,即合同当事人将对其应当预见到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只有当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有因果关系。故可预见性理论可以限制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发生,将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就本案来看,法院依据“华沙公约”和她的修改议定书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法郎是正确的,至于其他损失,因为即使被告及时将标书送达,其能否中标尚难确定,能否获得预期利益更是难测,故应属间接损失或机会利益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刘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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