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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浅析(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在这里,对过失的理解,不是指主观过失而是指客观过失。它是指某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正当性,违反了某行为的标准或义务而确认行为人有过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在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保护、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是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是随着双方当事人联系的密切而逐渐产生的,是立法者出于维护会经济利益的考虑,为加强缔约人的责任心,防止缔约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使合同不能成立或欠缺有效要件而规定的特别义务。在本案中,信盟公司当初的答复使得王某认为只要满足提出的条件就可以获得经营许可权,这种理解是合理的信赖,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信盟公司改变当初的答复条件,使得合同难以缔结,王某基于合理信赖而支出的费用难以得到回报,对此信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哪些范围?学者们均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信赖利益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后因合同履行可能获得的利益,利益损失就是指这种可能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因而,其赔偿范围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这种观点以日本、德国学者居多。也有的认为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一方如无对方违反义务行为而所处的状态,其利益损失则以这种状态因对方违反义务而改变所造成的损失。这种观点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王泽鉴先生为主。我认为,E泽鉴先生所持观点应予肯定,理由是:缔约无过错方完全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与对方缔结合同的,在对方也是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缔约活动时,当事人期待利益足可预测的。而由于对方违反义务使得无过错方改变了缔约中应有状态,如支付额外成本、增加了风险、身体健康受损、秘密被泄露等,这些损失是由于对方过错使当事人缔约过程中所处状态变更而生。因此,没有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存在时,缔约一方所处状态即为信赖利益之基础。因而,我认为,具体计算信赖利益损失时就应当根据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具体分析。例如,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保护义务而致对方身体健康受损害时,身体健康受损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均应计算在内;当一方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而故意泄露秘密时,则秘密泄露造成的所有财产利益损失(包括间接损失)都是损失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应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的各种准备费用、谈判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等等:也应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必须指出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发生利益,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成立或生效产生合理的信赖,即使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同时,还应注意,这些利益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之内发生的,信赖利益的赔偿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在合同有效时可得到的利益。在本案中王某可以得到的赔偿主要包括他在短时间内变卖以前的经营店而损失的利益,他筹划合适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和申请贷款等准备工作而支付的费用,但他参加学习班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和高薪请人撰写厂经营计划书的费用,则不是必要性支出,不可作为信赖利益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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