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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益相抵损害赔偿规则浅(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四)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份比例、份额。

  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一或基本相同,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五)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例如,本案中,二被告都是原告的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就债务的最后承担而言,润伦公司则是终局责任人。如果交运公司先向原告偿还了债务,交运公司有权向润伦公司求偿,这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先向债权人偿付的债务人   ,有权向终局责任人  求偿。但这种求偿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比例,而是基于特别的法律关系(法律的特别规定),因此,这种求偿不同于连带债务中的求偿关系。

  四、为正确地理解把握该制度,从与其它相关法律制度相比较的角度进行阐析。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竟合的一种,与狭义的请求权竟合不同。狭义的请求权竟合是指同一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就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独立的请求权,因其中之一请求权的行使,其余的请求权皆归于消灭。两者在法理上具体区别:

  义务主体不同:请求权竟合债务人同一,甲保管乙的货物,由于保管不善致使货物损坏,对于乙的损害,甲既是违约责任者 ,又是侵权者,此时债务人同一即甲。不真正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人即债务人至少应为二人。

  权利行使不同:请求权竟合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行使权利,而不能同时行使权利(如上情形,乙要么以合同违约起诉甲,要么对甲提起侵权诉讼,即只能在合同和侵权之间择一行使);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可选择之一行使请求权,也可选择同时行使请求权。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请求权聚合

  所谓请求权聚合,“谓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之给付为内容之请求权的同时并为主张之。”请求权聚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多,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   :

  义务主体不同:请求权聚合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也为一人;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为一人,债务人为多人。

  给付内容不同:请求权聚合数个请求权给付内容并不同一(如债务人根本违约,债权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的不同请求权);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请求权给付内容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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