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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益相抵损害赔偿规则浅(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法律后果不同:请求权聚合数个请求权并存,互不排斥,一个请求权实现并不产生其他请求权消灭的后果。(如上,解除合同请求权和可同时并存);不真正连带债务债权人的一个请求权得到实现,其他请求权就消灭。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极易混淆,并多将不真正连带债务误用连带债务法律关系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就其⒈债务人为多数⒉给付为同一⒊各债务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⒋因一人之全部履行而全体债务消灭,各点观之,则与连带债务颇相类似,但实际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债务发生原因上的差异。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多不相同,如本案中,原告对二被告的数个请求权分别基于违约之诉及侵权之诉。而连带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共同合同、共同侵权行为等。

  2、连带债务的各债务因有共同目的而发生主观上的关联,例如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连带债务。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联系,不过因所要满足的法益在客观上彼此同一,所生数个请求权乃并存于同一法益而有单一目的,这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根本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的竞合,债务发生后,虽然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债权在客观上得到了满足,而不是各债权人是有共同的目的。

  3、债务人责任分担上和求偿关系上的差异。连带债务中,因各债务人相互有主观上的共同联系,所以有内部责任分担关系,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债务人相互之间发生求偿关系。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不必然发生内部求偿。如果发生,那是基于偶然存在于债务人间的个别法律关系。

  既然不真正连带之债中求偿依据的是法律关系,那么,是否求偿,系由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法律规定不同,就导致有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可以求偿,有的却不可以求偿。例如,依据保险法第44条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根据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而在连带债务中,偿还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另外,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如果终局责任人首先向债权人承担了债务,那么求偿权归于消灭,终局责任人不得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例如,甲保管乙的财物,被丙毁坏,如果丙已经向乙赔偿后,以不得再向甲求偿。可见,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只有在先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是终局责任人的条件下,才发生求偿权。仍以上案为例,如果甲先赔偿了乙的损失,赔偿后,甲方取得求偿权,可以向丙求偿,而在连带债务中,求偿权的行使方行是无限制的,债务人间可相互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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