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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损益相抵损害赔偿规则浅(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4、对外法律效力的差异。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分别独立的债务,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影响,既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受领迟延或时效之完成,对于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任何效力。但是,以下事项具有绝对效力,即:⑴一个债务人发生了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其他债务随之消灭。债务人之一的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等均属于此类事项。因为此种情况下债权既然得到实现,就再无存在的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当然应归于消灭。诚如史尚宽先生所言:“实质的得使债权人满足之事项,就一债务人发生时,他债务亦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⑵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有终局责任人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其他的债务人的债务在终局责任人得以免除债务的限度内也归于消灭。因为,其他债务人如果先行履行债务是可以向终局责任人求偿,一旦终局责任人的债务得到免除,其他的求偿也就落空,此时为维护公平,应承担此种债务免除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这种溯及的绝对效力在我国《保险法》第46条中可以得到反映,该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被免除债务的不是终局责任人,这种免除的效力就不得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因而,就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由上观之,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具有重大不同。在连带债务,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加重债务人的责任。正是由于连带债务是加重债务,因此,各国法才有“连带不得推定,只能法定”的基本原则;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实益,只是不让债权人领受双重的偿付,同时又避免债务人承受超出自己责任以外的不必要的债务,从而准确、合法的维护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在不真正连带债务,虽各债务人均基于不同原因而向债权人承担全额单独责任,但这对于债务人并无不利,因为各债务人均仅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债务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不但性质上有区别,而且关于连带债务之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多不使用。

  五、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化分析

  (一)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竟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邢某因出差,担心种养的花无人照管,便于好友张某胡某分别签订了两份委托合同,基于合同关系,张某胡某对债权人邢某分别负照管花木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若双方均未履行义务,则二人对邢某因各负独立合同之债而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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