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4)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在排除了本案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约定的可能后,即应按照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第四条规定:“供方代需方向承运设备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第五条规定:“运杂费由需方负担”,这种规定即为代运制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20号批复的解释,“凡按照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本案合同的规定,洛阳是合同标的物的发运地,洛阳即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即依法对该诉讼取得了管辖权,而被告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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