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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海南达荣公司作为(5)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海南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湛江公司货款200万元如数返还给湛江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偿付该款自1993年9月2日至在本判决限定的给付期限内将货款付清给湛江公司之日止的法定孳息。前述款项海南公司如逾期付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析」

  此案是购销合同的共同需方之一在合作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另一需方合法权益的案例。因此,无论是从合伙,还是从合作关系来看,本案主要的是解决合同的共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本案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一、关于侵权认定湛江公司和海南公司是作为购销合同的共同需方,与黑龙江公司签订购销钢坯合同及修改合同协议,合同中规定了预付款额,没有规定需方预付的比例,但需方实际上分别向黑龙江公司预付了货款。应认为需方履行了预付货款的义务。但需方未在该合同中、也未以其他方式就黑龙江公司交付的钢坯应向谁交付及交付后的分配或销售进行约定,因此,供方向需方之一为交付,即为履行了交付义务。供方交付后的需方内部如何处理,就与供方无关。根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需方内部应按各自出资比例对黑龙江公司交付的钢坯享有权利。海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坯市场价格上涨,为独自提取货物获利,即伪造湛江公司与其的提货协议和收货证明,独自提取货物,并私自将货物全部销售,又将所得货款全部据为己有,其行为违背了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作为共同需方的湛江公司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认定海南公司的行为对湛江公司构成侵权是正确的。

  二、黑龙江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黑龙江公司是否对海南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关键在于黑龙江公司是否与海南公司串通合谋,共同损害湛江公司合法权益。本案中,海南公司是伪造了其与湛江公司的提货协议和收货证明的行为人,从黑龙江公司处单方提取了货物。虽然湛江公司和海南公司都是合同需方,但合同并没有规定必须需方共同提货,不能向其中一方交付。因此,即便需方湛江公司与海南公司内部有约定,也不能说明供方向需方其中一方交货为错误交货,供方向需方的任一方交货即视为是购销合同交货义务的履行。黑龙江公司根据海南公司的要求供货和与其结算货款,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不是与海南公司“串通合谋”的行为,故黑龙江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湛江公司要求黑龙江公司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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