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诉刘照峰继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另查明:李义珍遗产有东屋房三间(泥瓦结构,有一架梁、檩条九根、做饭棚一个、大床一张、小床一张、木箱两个、箱架一个、柜橱一个、葡萄椅两把、方桌一张、两斗老式桌一张、大缸一个、小缸一个、蜜蜂箱两个、四棵槐树、街门双扇门一付)。经新乡县价格事务所对三间泥棚及街门双扇门、四棵树估价共计860元。
本院认为:1979年12月21日被继承人李义珍自愿与被告签订协议,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一种协议。李义珍死后,本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但被告与李义珍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应按照协议办理,按照协议,被告承担了李义珍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应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遗赠人对其所有的全部财产生前已签协议作了处理,原告虽为法定继承人,但已不再享有继承权利。原告请求继承其父母财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光华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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