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武民初字第544号
原告李秀愉与被告刘军析产继承一案,于200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凤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愉及委托代理人王怀连,被告刘军及委托代理人周启东,法庭经审查决定追加的原告刘国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追加的原告刘仕和因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秀愉诉称,原告于1987年10月带原告刘国风改嫁与被继承人刘仁义结婚。结婚时,被继承人刘仁义有正房3间,西厢房2间。婚后,共同建造简易西厢房1间,又共同添置了其他物品。1999年11月17日,被继承人刘仁义因病死亡。现因与被告素有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对家中所有财产进行析产,同时继承被继承人刘仁义的遗产,诉讼费由被告担负。
原告刘国民诉称,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刘仁义的遗产。
原告刘仕和诉称,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刘仁义的遗产。
被告辩称,同意将家中现有财产析产,同时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刘仁义的遗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秀愉与原告刘国凤系母女关系,与被告系继母子关系,与被继承人刘仁义系夫妻关系。被告与被继承人刘仁义系父子关系。原告刘仕和与被继承人刘仁义称父子关系。1987年10月,原告李秀偷带原告刘国凤与被继承人刘仁义结婚(当时被告13周岁,原告刘国风5周岁),结婚时,被继承人刘仁义有与前妻白恩侠(已于1977年死亡)于1983年共同建造的正房3间,西厢房2间。婚后,原告李秀愉与被继承人刘仁义共同添置了其他物品(详见财产查封清单)。1995年3月,被告结婚,婚后即与原告李秀愉、刘国凤和被继承人刘仁义分开生活,土地分开耕种,所收获粮食归自己所有,但仍在一起居住。1995年10月,原告李秀愉与被继承人刘仁义共同出资5000元,被告出资2000元,共同购买巨力牌850型柴油三轮农用车一辆,供家庭共同使用。1996年12月1日,原告李秀愉与被继承人刘仁义共同承包本村土地3.465亩,承包期限为5年,同年一次性交清5年土地承包费3465元(此地已被原告李秀愉于2000年3月21日转包给本村高连宝耕种)。1997年2月,原告李秀愉与被继承人刘仁义又在原有2间西厢房南侧建简易西厢房二间,1999年11月17日,被继承人刘仁义因病死亡。其死之前,在医院抢救时,其弟垫资2000元,支出950元,余款1050元,原告李秀愉分550元,被告分500元。其死亡后,被告为其父办丧事出资4000元,受份礼6290元,支出3422元,余款6868元,除还清被继承人其弟垫资的2000元外,余款4868元,原告李秀愉分2468元,被告分2400元。办丧事时,同时收布礼29块,原告李秀愉分3块,被告分26块。1999年6月,原告李秀愉承包地收获小麦2063斤,除平时食用外,尚余1000斤在本村面粉厂存放。1999年,原告李秀愉将承包地收获的玉米3985斤卖掉,得款1475元,分给被告500元,余款975元归自己所有。1999年12月,原告李秀愉将与被继承人共同饲养的毛驴1头卖掉,得款900元。2000年麦收,高连宝给付原告李秀愉转包土地收得小麦200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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