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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一选诉卢一道析产继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济民初字第1866号


  委托代理人马克武,济源市星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先进,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卢—选与被告卢一道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蛆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一选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体联、杨志军,被告卢一道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克武、赵先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一选诉称,其父母于一九八零年、一九八四年相继去世后,遗留产业大小房屋总计十六间和院地等,其与被告从来分家,一九九四年移民搬迁,经国家有关部门核查,将其祖业作价五万元,由被告一入侵吞,现要求被告偿付二万五千元。
  被告卢一道辩称,父母遗留有房产八间(上下共十六间),一九八六年五月经本家在场,其与原告已将父母遗产分割,一九九二年九月经人再次调解,其再付原告七百元,父母遗产全归其所有,直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原告才回村要求分财产,现又要求付给其二万五千元,均属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共姊妹五人,其中卢小引、卢小铁、卢小约均已出嫁(其三人均表示放弃财产权及继承权)。一九五四年,据土地证载,原、被告、其父母及卢小引共有东厢房四间(上下共八间)、临街平房一间(上下共两间)、二门楼平房一间,计十一间房。一九八零年,原、被告母亲去世。一九八二年,原、被告父亲立公证遗嘱,其财产新旧房八间(上下共十五间,含一丸六八年原告新买的西厢房上下各两间),如原告支付其与其妻埋葬费一半以上,则西厢房两间(上下共四间)归原告所有,否则全归被告所有,原济源县公证处出具有(82)济公证字第4号公证书。一九八四年,原、被告父亲去世。—九八六年五月,原、被告同中人协商达成协议,东厢房北两间(上下共四间)归原告所有,其余归被告所有。之后,原告将分得的东厢房北两间(上下共四间)以二百五十元卖给被告。一九八八年六月,原告三个儿子将其西厢房拆除,之后,被告在此基础上建成新房二间(上下共四间)。后双方发生矛盾,就房产问题纠缠不休。一九九二年九月,为解决双方纠纷,在其大舅主持下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被告同意再付原告七百元,父母所遗祖产全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得有任何异议。之后双方均履行了该补充协议。一九九六年原告才向村委主张权利。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公证书无效,被告丧失继承权,要求从共有的祖业房产作价补偿款五万三千九百七十八元中析出其应得的个人财产份额及应继承的父母遗产份额,两项共计两万八千元,经查:一九九四年三月,黄委会对原被告祖业房屋进行丈量,面积总计一百六十—平方米折款三万一千八百七十八元。另原告述公证书系被告伪造,举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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