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清、接淑忠诉黄宏旭继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一、原告王守清、接淑忠继承其子王凤春的遗产九千八百元的百分之七十即六千八百六十元,存款利息二百一十一元的百分之七十即一百四十元,共计七千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由被告付给原告、被告黄宏旭继承原告之子王凤春遗产的百分之三十即二千零一十一元(包括存款利息七十一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百一十元,由原告承担一百二十元,由被告承担二百九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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