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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宏、余亚芬诉王忠忠法定继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一、被告王忠忠应支付原告钱宏、余亚芬应得补助金37070.40元(74140.80元÷2)、住房公积金1707元、个人养老保险金69.59元(139.18元÷2)、其他养老保险金1008.5元[(4173.20元-139.18元)÷4],合计人民币39855.49元,扣除两原告应负担的丧葬费998.20元[(11264元-9267.60元)÷2],尚应支付人民币38857.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钱宏、余亚芬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94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44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钱宏、余亚芬共同负担95元,被告王忠忠负担18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35400100886000232,开户银行为农业银行宁波市海曙区支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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