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烈民初字第310号
委托代理人蔡书同、陈德永,淮北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保长、杜本兰、谢续军与被告杨方敏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保长、杜本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东向,原告谢继军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方敏、被告杨方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蔡书同、陈德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保长、杜本兰诉称:原告之子谢忠林与被告杨方敏于1993年5月同居生活,同年8月1日生一子谢续军。2000年元月3日,谢忠林因工死亡,其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69504元,死者遗有个人住房公积金4500元,安全互保金10000元,养老金1200元,另有银行存款、医疗保险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及抚恤金,其中属于谢续军的部分应由原、被告共同代管。
被告杨方敏口头辩称,二原告不能享有死亡补助金,被告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7年,应以有相互扶养关系的人参与继承分配,谢继军的财产只能由其监护人代管。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1974年前后,二原告将谢忠林收为养子,1993年5月谢忠林与被告杨方敏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8月生一子谢续军,2000年元月3日谢忠林因工伤死亡,其单位海孜煤矿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9504元,井下安全互助金10000元,谢忠林在其单位遗有1999年11月至2000年元月份的工资计3526.80元(已被被告杨方敏领取),住房公积金4534.81元,养老保险金2347.4元,医疗保险金600元,另遗有个人财产电风扇一台,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张;与被告杨方敏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王牌彩电一台。另外,海孜煤矿在谢忠林去世后每月发给原告谢续军和杨方敏生活费424元,原告谢保长每月退休工资为666.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及原告谢续军对各种补助金享有的分割权和对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均无异议,但对补助金、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其他当事人有无分割和继承的权利双方存在争议。
本院认为,原告谢保长、杜本兰在1974年前后把谢忠林收为养子,并把其抚育成年,尽到了作为父母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在二原告与谢忠林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当时无专门法律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对此种收养关系应予以承认,因此,原告谢保长、杜本兰对谢忠林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原告谢续军系谢忠林之子,对其父的遗产亦享有继承权;被告杨方敏在1993年与谢忠林同居生活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其后又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杨方敏不能作为配偶参与遗产继承,杨虽是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但其现有劳动能力,海孜煤矿每月又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不属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但其与谢忠林生前形成过一定的扶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近七年,在生活上对谢忠林进行了照顾、精神上给予了慰籍,因此,被告杨方敏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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