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本案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很多人都说本案的判决具有风向标的作用。这种说法并不是夸大其词。我选择将本案作为今年点评的热点案件,将其作为第一案,当然有此因素,但也因为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也规定了相关的内容。可见,对网络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势在必行。《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仅仅规定了一条,也很管用。
本案的判决是客观的,它确认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姜岩之死确实与此有关。因此,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对王菲进行谴责,都是完全有根据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名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刺探、公布或者公开,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王菲是一个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侵害他的隐私权、名誉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律对任何人都予以平等保护,并不因为他有什么缺点或者错误,而进行人格歧视,予以不平等的待遇。
正因为如此,网站也负有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予以尊重,并且不得侵害的不可侵义务,网站擅自公布他人隐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问题在于,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何种规则,才能够划清侵权和善意批评之间的界限呢?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确定的基本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虽然还是一个草案,但却是确定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自己发表的文章,应当负有事实真实性以及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义务;对于网络用户发表的文章,明知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以及受害人要求删除、屏蔽有侵权内容的文章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朝阳法院判决两个网站构成侵权,对侵权文章及时删帖的网站不构成侵权责任,符合确认网站侵权责任的共识,是有根据的。
难道犯有错误人就不需要公平和正义吗?显然不是!
相关文章
- ·公平正义观念的市民社会表达——2008年典型民事
- ·公平正义观念的市民社会表达公平——正义观念
-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甘肃省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显著
- ·端正执法思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 ·程序正义观念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 ·中国以立法形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以立法形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关注民事审判 力促公平正义
- ·东莞童工现象突破了公平正义底线
- ·社会保险法应当贯彻公平原则
- ·从追效率到重公平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更加健全
- ·构建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适度公平机制
- ·市民社会的法典
-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 ·跨越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论经济法的价值理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观念更新
- ·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
- ·农民市民化:当代中国社会学的重要研究主题
- ·夹缝中的农民公正观念表达
- ·论社会中法律正义的“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