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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观念的市民社会表达——2008年典型民事(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2.钦州:人格歧视侵害平等就业权

  •案情•

  周龙是农民家庭出身的大学生,2007年在广西大学毕业。为了找到工作,周龙于2006年12月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经过激烈竞争,顺利通过了被告某公司的笔试和面试,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07年6月,周龙应被告的要求,将各项资料以及肝功能、两对半的检验单传真到了被告单位。就在周龙准备到公司报到时,2007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这个通知如同“晴天霹雳”。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资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本以为终于有了回报父母和社会的机会,但却因为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机会,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时机。2008年4月,周龙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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