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驳回原告侯小丹要求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峡分行西陵支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刑事犯罪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西陵建行对原告侯小丹135600元的存款被骗有无过错及被告袁波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l、被告西陵建行是否存在过错。原告侯小丹认为西陵建行违反建行内部规定,在未见本人授权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办卡,致其存款被袁波取走,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法院审理认为,西陵建行为侯小丹办理储蓄卡行为并无过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务卡管理办法》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之规定:“储户需要办理储蓄卡时,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建设银行联网储蓄所……”,对此规定,应理解为不强求非要储户本人持其本人身份证办理储蓄卡。或者说它并不排斥他人代办储蓄卡。同时,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函(2000)第l70号《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实施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存款人办理所有储种的开户业务应提供规定的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业务的,要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因此,应认为本案事发之时,银行法规是允许个人代办储蓄卡的。因此,西陵建行在审查了代理人袁波和被代理人侯小丹的身份证后,为侯小丹办理储蓄卡的行为并无不当,西陵建行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和过错。
2、被告袁波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并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即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本案被告袁波受原告侯小丹委托,持袁波身份证及侯小丹身份证去办理存折时,西陵建行应被告袁波的要求,为原告侯小丹办理了储蓄卡,虽然未见侯小丹书面授权委托书,但对被告西陵建行而言、它是有理由相信袁波是经原告侯小丹授权代办储蓄卡的,袁波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留给人们如下启示:1、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所说高息存款的说法,在银行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很少有这种现象的出现。
2、办理存取款、办卡等行为时最好亲自办理不要轻信他人。委托他人办理存折或储蓄卡后应及时修改密码,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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