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受利益的行为效力(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作者的观点
上述不同意见的争执,关键问题还是如何认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性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的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而依该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资格是不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进行一定民事活动的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然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任何民事活动都不能独立进行呢?这需要进行分析。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6周岁的儿童就一般可入小学学习。从社会习惯上说,上学后的未成年人就特别需要进行某些民事活动。例如,购买必要的学习用具,这不仅是常见的,也是必要的。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为,一般也应当承认其效力,而不能认定无效。这一类行为可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只能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则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在各国立法上一般还规定,对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得独立实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也作了此种规定。
不过,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6条规定看,不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活动。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合适的。因为,第一,如上所述,从我国的社会习惯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完全不能独立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第二,从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上说,规定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其因不具有相应的意识能力或判断能力而在民事活动中受到利益损害。未成年人之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律根据一般人的认识能力为标准来判断的。而从进行纯受利益的活动来说,行为人是否有足够的判断能力,是否能够认识到行为的后果,对于行为人的利益并无妨害。因此,法律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纯获利益的活动,同理也应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获利益 的行为的效力。这样更符合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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